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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楚天都市报》3月15日报道,资料显示,上世纪80年代,湖北省法院刑庭平均每年宣判10余起医疗事故罪,一批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锒铛入狱。但记者日前从省高级法院了解到,2003年、2004年,全省法院审结的医疗事故罪各只有1件。而湖北省高级法院的统计则显示,2003年,全省法院民庭受理的医疗赔偿纠 纷高达597件,2004年则增长到702件。医疗事故罪判例的数量大幅萎缩,如果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的减少,那自然是一件好事。但医疗民事纠纷数量如此之多,则说明事实并非这么回事,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并非个别。医疗事故罪判例的数量之所以大幅萎缩,主要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的减少,而是因为有很多医疗事故存在刑事案件民事化的趋向,就是往往由医院赔钱了事,而没有依法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遵循“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则,如果医疗事故属于民事纠纷,执法机关不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可,但如果医疗事故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罪,执法机关再不依法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那就是严重的失职了。患者对医疗事故罪选择不告自有他的理由。首先,医疗事故鉴定是诉讼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但由于我国目前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其结果往往很难保证公正,患者对自己能否胜诉并没有把握。其次,由于我国目前医疗事故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就算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是公正的,患者能够胜诉,最终也可能是得不偿失。很显然,在这种情形之下,患者通过私了得到赔偿,往往更现实、更省事。作为普通百姓,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对医疗事故罪选择不告可以谅解。但是作为执法机关则不同,保障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执法机关法定的职责,不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显然是严重的失职。法律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希望据此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执法机关不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只能使法律形同虚设,难以对医务人员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达到提高医务人员责任心,有效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目的,从而很容易使医疗机构陷入了“出现事故———花钱赔偿———变本加厉地捞回损失——— 又出现事故———又花钱赔偿———再变本加厉地捞回损失”的怪圈。这不但有损法律的尊严,也是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端不负责。因此,执法机关对医疗事故罪绝对不能“民不告官不究”,而必须“民不告官也究”,这才是真正高度负责的体现,也才真正无愧于人民的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