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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医患关系也一度紧张,发生医疗事故通常都是需要做医疗鉴定,那么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做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怎么处理

  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做医疗鉴定,但对第一次的医疗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请求,请求再次鉴定

  1、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再申请鉴定

  对技术鉴定不服,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请求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给予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提交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是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书时,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对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不服的再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应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案例:

  案例:2013年以其女为原告,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妇幼院诉至本院。因死亡,2014年提交变更诉讼当事人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和《继承法》有关规定,应由合法继承人即父母参与本案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准许申请人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本院对此予以准许。

  父母申请变更原告,并同日再次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鉴定被告妇幼保健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2014年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退卷说明,载明:“本中心鉴定人经详细研阅送鉴的病历材料后发现,委托人送鉴的病历材料不够全面(产科病历不全,没有新生儿科病历),缺少能显示脑损伤的影像学资料(如头颅CT片等)。本中心于2014年4月22日收到委托人补充的材料——完整的产科病历一册,但仍缺少新生儿科的病历及影像学资料。经产科专家会诊后建议,尚需补充新生儿科的病历及影像学资料,并请新生儿科专家再会诊。本中心至今仍未收到委托人补充的新生儿科病历及头颅CT片等影像学资料。故依据本例现有送鉴材料,损害后果无法明确,与医院医疗的因果关系亦无法明确。故本中心无法对委托方的鉴定要求出具明确鉴定意见。由于本案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根据《司法鉴定程序》第十六条(五)款,该案件。

  原告再次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妇幼院对原告田xx及之女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后该鉴定中心审查,认为因死亡后未经尸体检验,本次鉴定无法从法医病理学上对患儿死亡原因予以明确,亦对完整评价医院的诊疗及与患儿死亡的因果关系具有明显不利影响。依据《司法鉴定程序》相关规定,该鉴定中心此案,作退案处理。

  从上述可知,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做医疗鉴定,但对第一次的医疗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请求,请求再次鉴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